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乡X村X组X号,公民身份证号(略).
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乡X村X组X号,公民身份证号(略).
2011年2月22日,本院受理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丙、李某丁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因出租车经营需要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8.1‰,借款到期后,李某丙仅支付了利息3864元,多次催收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和逾期罚息2802.3元(2012年2月12日以后的利息照算)、差旅费500元。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确实是因为经济困难,请求调解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丙尚欠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2802.3元(利息计至2012年2月12日,以后另计),由被告李某丁在2013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30000元及利随本清;
二、被告李某丙对上述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33元,依法减半收取317元,由李某丁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内容,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晋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