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民国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X区富水里8邻永春街X巷7弄X之X号,现居住湖南省临澧县X镇X街。
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简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X区菱角山文昌路X号X栋X门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高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对被告高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高xx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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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赵厚陆
人民陪审员李升皆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