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亭,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上诉人邱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亭和被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上诉人邱某。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李晓梅
审判员张某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高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