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6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与李强、赵小红租乘陕x号出租车从西乡前往汉中,黄某在汉中黄某塘出资一万元从一男子处购得一袋冰毒。当日18时50分左右,黄某与李强、赵小红乘坐陕x号出租车返回西乡X某氮肥厂路口被西乡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截获,并当场从黄某携带的黑色皮包内查获一袋毒品疑似物、小电子秤和小塑料袋等物。后经汉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西乡县公安局送检的从黄某处查获的可疑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份,净重18.947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塑料袋装白色晶状毒品疑似物;书证黄某户籍证明信;证人X某、X某X、X某X某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搜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封存笔录;称重记录,汉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禁毒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购买持有,其行为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对被告人黄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认罪悔罪,且系初犯,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徐某某认为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x手机一部、电子秤一个、黑色单肩皮包一个、无色透明塑料小袋九十五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光军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