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48岁,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41岁,汉族。
被告侯某甲(又名侯某慧),女,40岁,汉族。
被告侯某乙,男,43岁,汉族。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侯某甲、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侯某甲、侯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被告李某某于2006年5月29日、2007年6月29日分两次在文峰区X街X号门市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30%,后分两次偿还了第一笔由吴m生担保的3万元借款及利息。而第二笔由侯某乙连带担保的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2.4万元,被告侯某甲、侯某乙负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被告侯某慧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被告侯某乙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9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秦某某借款3万元,担保人为吴m生。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某分两次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2007年6月29日,被告李某某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秦某某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x元)2007年7月30日前归还,此借款由侯某乙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限两年。借款人李某某连带担保人侯某乙2007年6月29日”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至今被告李某某未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另查明,被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甲系夫妻关系。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秦某某提交的借条两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欠原告秦某某5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秦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侯某乙是被告李某某5万元借款的连带担保人,故被告侯某乙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于被告李某某5万元借款,发生在与被告侯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侯某甲应对5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要求2.4万元利息的诉请,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某某借款5万元。
被告侯某甲与被告侯某乙对上述5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驳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民
审判员张利平
审判员刘亚峰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金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