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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诉邓xx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邓xx。

被告杭州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xx,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xx。

原告朱xx诉被告邓xx、杭州xx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小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810元及误工费、停车费、汽油费总计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杭州xxxx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14日之前赔偿原告朱xx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81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杭州xx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0年4月14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朱xx(已当庭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2010年4月7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杨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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