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25元,减半收取3263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文
审判员陈俊平
人民陪审员杨红生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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