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贵港市裕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贵港市裕泰担保有限公司长。

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贵港市裕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盛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港市裕泰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2月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2011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被告共向原告借款x元。计算至今,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已达x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所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5893元(从借款之日计至2011年9月1日按月利息按4%计)。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按月结息,逾期按月利息按4%计。2011年1月29日,原、被告又签订《借款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月利息按2%计。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收条、《借款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x元,有原告提供的收条、《借款协议书》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其中x元,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从2010年3月10月29日起至2011年9月1日止),另有x元,应按双方约定按月利息2%计付(从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1年9月1日止)。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偿还给原告贵港市裕泰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其中x元,从2010年3月10月29日起至2011年9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另有x元,从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1年9月1日止按月利息2%计付);

三、驳回原告贵港市裕泰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以上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72元(帐户全称: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略),开户银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胡盛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楼英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