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位某某(系王某之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位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上诉人王某、位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位某某支付给被上诉人曹某欠款及利息共计x元,已付x元,应再付x元。付款时间:于2010年7月8日之前支付x元,于2010年8月8日之前支付x元,于2010年9月8日之前支付x元,依此类推,于每月8日之前支付x元,直至付清为止。如上诉人王某、位某某未能在上述任一时间内付清相应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应扣除已付款项)。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上诉人王某、位某某负担(该款被上诉人曹某已预交,上诉人王某、位某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给被上诉人曹某)。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上诉人王某、位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