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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位某某与被上诉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位某某(系王某之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位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上诉人王某、位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位某某支付给被上诉人曹某欠款及利息共计x元,已付x元,应再付x元。付款时间:于2010年7月8日之前支付x元,于2010年8月8日之前支付x元,于2010年9月8日之前支付x元,依此类推,于每月8日之前支付x元,直至付清为止。如上诉人王某、位某某未能在上述任一时间内付清相应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应扣除已付款项)。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上诉人王某、位某某负担(该款被上诉人曹某已预交,上诉人王某、位某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给被上诉人曹某)。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上诉人王某、位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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