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13日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份左右,在林州市X镇风宝大道被告人杨某租房处,被告人杨某以550元的价格购买陈XX(另案处理)等人盗窃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陈述、证人陈XX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庭审认罪、悔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4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根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秦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