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祁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男,42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晁胜,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群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店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石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店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凯,被上诉人石某的委托代理人晁胜、刘群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