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女。
被告张某,男。
丁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8年农历12月相识谈婚,1989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因我谈婚时还不满18周岁,对被告了解不够,见面二、三次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打骂我,不尽夫妻某务和抚养子女义务,好吃懒做,吃喝嫖赌样样俱全,被告不仅不劳动创收,反而向我要钱,对家人从不关心,导致从2005年5月双方分居至今,这期间被告从未与我联系过,不知被告生死,2008年10月我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城固县人民法院以(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我与被告离婚,至今2年多时间仍然没有被告音信,现我与被告夫妻某情已彻底破裂,故我请求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某同财产砖混结构房屋8间、厦方3间,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89年12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1990年11月23日婚生一子张某,婚后常因家庭生活发生矛盾,且被告经常赌博欠债,对妻某、子女不尽家庭义务,2008年8月被告因躲赌债外出不归,至今杳无音讯。2008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及家庭其他成员共有财产位于城固县X村砖混结构房间8间、厦方3间。庭审后原告于2011年5月4日提交申请,要求暂时放弃分割夫妻某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诉、XX镇X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原告书面申请、(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后生活长达20多年,但被告赌博成性,屡教不改,不仅赌光家中积蓄,还借债赌博,且多年外出不归,不仅家庭义务,音信全无,严重破坏了夫妻某情,2008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仍然有家不归,视家庭、妻某、子女于不顾,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某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申请暂时放弃分割夫妻某同财产的请求,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原被告夫妻某同财产,故对原告此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待被告回家后,另行处理。现依据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李军峰
人民陪审员:方文科
人民陪审员:周龙文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邵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