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方XX。
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受理陈某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方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方XX外出,无财产可执行,在法定的执限内无法执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陈某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