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与方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方XX。

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受理陈某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方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方XX外出,无财产可执行,在法定的执限内无法执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陈某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