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伟,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唐河县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经理。
上诉人温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洲建设集团)与被上诉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矿业公司)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时代矿业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温州建设集团清还借用时代矿业公司款(略).7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审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0)唐民商初字第256-X号民事判决,温州建设集团不服,上诉到本院。本院于2011年9月2日受理后,上诉人温州建设集团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建设集团撤回上诉出于自愿,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也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由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郭金雨
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