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柞水县X村X组。
被执行人左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X村X组。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左某返还财产纠纷的(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1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同年1月15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交清了返还财产现金4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款项,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胜志
人民陪审员石则敬
人民陪审员蔡乾学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