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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左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柞水县X村X组。

被执行人左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X村X组。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左某返还财产纠纷的(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1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同年1月15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交清了返还财产现金4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款项,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胜志

人民陪审员石则敬

人民陪审员蔡乾学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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