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男,33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丙,男,51岁。住(略)。
被告人张某某,男,50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某某,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黄某丙、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刘某乙、张某某在许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窗口工作期间,在对百隆置业等三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该三公司少缴纳人防工程某共x,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程某某、石某某、钞某某、杨某某、刘某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刘某乙、张某某户籍证明、会议记录、中共许昌市人了防空办公室党组文件、证明两份、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工作人员职责、许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审批项目告知单、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有关文件、法律法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X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某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及《建筑工程某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许昌市人防办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收费标准、许昌市百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桥园小区、许昌市惠民房地有限公司开发的书香苑小区、许昌物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新景苑小区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时的相关资料、鉴定与审批面积差额、损失一览表、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许政办(2001)X号文件、被告人刘某乙、张某某的到案经过、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取笔录及金桥苑小区X、X号住宅楼施工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张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乙、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某民法院、最高某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某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俊杰
审判员张东海
审判员王红卫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