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退休职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晓平,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文明杰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波
附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