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海义,唐河县X街道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玉友(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审理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吴某。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李某梅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