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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2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郑吴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滑县南环电业大厦东路段,与通向行驶的龚XX驾驶的豫x号豫x挂重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三轮汽车乘坐人张XX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滑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000元(民事部分已调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尸检报告、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公证书、调解书复印件、赔偿凭证及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家人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建领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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