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07年11月2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2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伙同杨波到渑池县X村街X路东,用杨波提前偷配的车钥匙,将翟某停放在该处的北京牌豫x农用货运车盗走。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9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杨波亲属赔偿翟某波经济损失x元,该车也已追缴翟某波。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翟某乙陈述,证人翟某甲等证言,被盗车辆照片,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孟津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贺舒峰书写的事情经过、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撉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kr,价值9′0钍隙蠼洌衅盐挂晒脸缘锴吖核g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埄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J直桑每樽忧岽η#馈找墩小富N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d^,并处罚金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