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朱××与被告裔××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女。

被告裔××,男。

原告朱××与被告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性格差异,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争吵不断,被告甚至动手打人。2001年,双方曾协议离婚,后因居住问题无法解决作罢。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裔××辩称,原、被告的婚姻遭到原告家人反对,来之不易。婚后自己与原告父母同住,为琐事争吵不断,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常夜不归宿,也不允许被告过问。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只要双方多沟通,夫妻可以和好如初。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同事,自行相识恋爱,1981年4月登记结婚,1982年3月生育一女名裔××。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因琐事被告与原告家人关系不睦,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牢固。近年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念在以往的夫妻情份上,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多交流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朱××要求与被告裔××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张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