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某人牛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村。
被执某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住子洲县X村。
被执某人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某之妻。
本院在执某牛某与张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0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某人应向申请执某人支付6500元本息,以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从2001年9月17日起至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执某协议:二被执某人一次性当即付给申请执某人x元,案件受理费、执某、其余利息申请执某人牛某自愿放弃。二被执某人按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斌
审判员白江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