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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申请执行与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拓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略)。

本院在执行周某与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08)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拓某应付给周某2007年至2010年的抚养费4000元。因被执行人拓某外出,拓某之父替拓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周某同意领取该1000元,之后的抚养费另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刘玉芝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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