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拓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略)。
本院在执行周某与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08)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拓某应付给周某2007年至2010年的抚养费4000元。因被执行人拓某外出,拓某之父替拓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周某同意领取该1000元,之后的抚养费另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刘玉芝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