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南阳市X村十二组因与宛城区华东木器厂、及南阳市X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X村X组。

法定代表人石某,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边喜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宛城区华东木器厂。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该厂厂长。

原审第三人南阳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村村主任。

上诉人南阳市X村X组(以下简称:王堂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宛城区华东木器厂(以下简称:华东木器厂)、及原审第三人南阳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堂村委会)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本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堂村X组的法定代表人石某及委托代理人边喜峰、被上诉人华东木器厂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及原审第三人王堂村委主任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堂村X组与华东木器厂于2004年6月10日签订征地协议,双方约定将属于集体所有的位于南新路以西的19.2亩土地转让给华东木器厂使用,华东木器厂按每亩x元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华东木器厂在该宗土地上建立木器厂生产经营,至今未在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王堂村X组起诉所签征地协议无效,实质上是要求返还土地使用权,而宛城区X区招商引资项目,是区里扶植支持的个体企业,双方所签征地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且经王堂村村委会同意,并交纳了耕地占用税、三项整治指标费、所占土地青苗补偿款、安置费等费用,双方所签征地协议有效,相关手续正在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的处理。……”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王堂村X组应选择行政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堂村X组的起诉。

王堂十二组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程序违法,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

华东木器厂答辩称:原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原审第三人王堂村委对一审裁定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裁定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征地协议》内容部分涉及民事权益,其民事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其争议的实质涉及行政法律内容,因华东木器厂系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已建成部分厂房正在生产中,政府有关部门也正在办理相关土地批复手续,故应由行政部门按照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处理。原审裁定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李光红

代理审判员张某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