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7月因吸毒被义马某公安局强制戒毒3个月;2005年11月因吸毒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0月因吸毒被义马某公安局强制戒毒,后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0年6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义马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5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7月1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5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7月1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3年10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义马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2月因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5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渑池县公安局先行拘留15日,后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0月因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9年3月因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先行拘留,后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3月因盗窃被义马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6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3年因犯抢劫罪被义马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因犯强奸罪被义马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5月2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马某、许某、姜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马某、许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许某、马某三人经预谋后,乘坐洛阳至渑池的公共汽车实施盗窃,当车行至310国道渑池县X路段时,该三人趁车上乘客董某瞌睡之际,在马某的配合下,由李某将董某的七喜x型笔记本电脑盗走,许某将董某的钱包(内装现金400元)及三星E189型手机盗走,后许某将盗得的笔记本电脑卖于黄某新,得款1000元,赃款三人分肥。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已追缴董某。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手机共价值1452元。
2011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马某、姜某三人经预谋后,乘坐洛阳至三门峡的豫x号大巴车实施盗窃,由马某、姜某望风配合,李某趁乘客黄某乙瞌睡不备将其放在货架上包内的一台索爱x型DVD播放器盗走,后该车行驶到三门峡市下高速时,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三分局民警上车将该三人抓获,并扣押了被盗的DVD播放器,赃物追缴黄某乙。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播放器价值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马某、许某、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黄某乙的陈述,证人黄某甲的证言,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及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李某、马某、许某、姜某户籍证明及马某、许某、姜某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马某、许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马某均参与扒窃2次,价值2452元,许某参与扒窃1次,价值1852元,姜某参与扒窃1次,价值6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马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马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8月25日止)。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5月25日止)。
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
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某
代审判员赵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