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阎xx,系该公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xx公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2008)高民二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公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以被执行人所有财产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三次拍卖均已流拍,财产正在变卖过程中为由终结本次程序。2012年3月10日,申请人xx公某以被执行人财产已变卖成功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公某所有的房地产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拍卖,申请人xx公某作为债权人,亦在中院主持下署了债权分配执行和解协议书,同意受偿256万元。现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款,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高民二督字第X号支付令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