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女,1972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略),现住广西省钟山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毛某,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从事个体运输,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某依据已生效的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