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雷某甲,男。
被告雷某乙,男。
本院于201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雷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陆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7日被告雷某乙驾驶湘10-x农用车将原告王某挂伤,后王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077.67元。经法医鉴定,原告王某的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问题,双方协商不成,原告王某遂于2011年9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雷某乙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x.67元(不含被告已支付的1000元医疗费)。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雷某乙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x元,于2011年10月19日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6.5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共计746.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三、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陆阳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