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介某,该局局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员某,该局局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迎春,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县交通运输局、陕县X路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屈某人身损害赔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陕县X路管理局于2012年1月22日前支付屈某赔偿款人民币x元。如逾期,加付x元。
二、陕县X路管理局于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屈某赔偿款人民币x元。如逾期10天,加付x元。
三、陕县X路管理局于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屈某赔偿款人民币x元。如逾期10天,加付x元。
四、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各方就此事互不再追究(含陕县交通运输局)。
五、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审诉讼费x元,由屈某负担;二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6521.5元,由陕县X路管理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某旭飞
代理审判员某攀峰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某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