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2011年9月9日受理刘某、王某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某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书2011年度终结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文彬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