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委某
法定代表人赵××
委某代理人张××
被告张××
原告××委某与被告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中止诉某,恢复诉某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某的委某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年××月××日××时许,被告张××驾驶超载的××号低速普通货车沿××村X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由于雨天路滑,致使车上货物与路边的原告的电线杆相刮蹭,造成车上货物及电线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评估费等损失计x元,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
2、××市××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1份及评估费票据2张。
被告张××未答辨,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时许,被告张××驾驶超载的××号低速普通货车沿××村X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事故地点由于雨天路滑,致使车上货物与路边的原告××委某的电线杆相刮蹭,造成车上货物及电线杆(包括变压器)受损,构成交通事故。经××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委某所属的电线杆及变压器经××市××公司评估财产损失费为x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4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书面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张××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赔偿原告××委某财产损失费x元、评估费1400元共计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某300元,上诉某××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某满后7日之内未缴纳上诉某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某理。
审判员:王菲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