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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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犯放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又名苏某体,男,52岁。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09年12月19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放火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军、代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携带打火机窜至博爱县X村杨xx家羊圈门前,将羊圈门前的两堆草垛点燃,致两堆草垛被烧完,草垛附近的26棵树被烧。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草垛及被烧树木共价值9158元。并提供了被害人杨xx、苏xx、苏xx的陈述,证人苏xx、王xx、牛xx等人的证言,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构成放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某某辩称,因自己有病,经常晚上睡不着觉。那天晚上喝酒后,出来溜达时天很冷,见有秸秆就想点着取暖,第一堆未点着,就到别的地方继续点,不料第一堆又着火。导致两堆草垛和树木被烧,但草垛的草没有价格鉴定书上那么多。已构成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刘某某辩称,被告人在参军服兵役期间,因公头部受过伤,导致其分辨力下降,且出于烤火取暖的目的,其行为应构成失火罪,且家属已对树木损失进行赔偿。请求对被告人苏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携带打火机窜至博爱县X村杨xx家羊圈门前,将羊圈门前的两堆草垛点燃,被杨xx夫妇当场抓获。但因火势较大,两堆草垛被烧完,草垛附近的26棵树被烧毁。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的草垛及被烧毁树木共价值9158元。

经查,被告人苏某某颅脑外伤所致人格改变,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烧树木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点燃草垛的事实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杨xx证,2009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发现羊圈外边的豆秧着火,让丈夫苏xx出去看,后听到丈夫喊有人放火、抓住人了。杨xx出去后,看见丈夫搂住苏某某,当时苏某某正拿打火机在点花生秧,就赶快打110,苏某某承认点火,并不让报警。后公安局的人将苏某某带走,当时发现有三处着火点。2、苏xx证,2009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妻子杨xx发现发现羊圈外边的豆秧着火,让苏xx出去看,出去后发现喂羊的草垛有多处着火点,并有一人在点火,上前抓住那人一看是苏某某,苏某某反抗并将苏xx的鼻子碰烂,苏某某承认火是苏某某点的,同意赔偿经济损失。后打110,公安人员将苏某某带走。3、苏xx证,2009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在家睡觉,听到街上有人乱吆喝,出去后发现苏xx羊圈门口的豆角秧在着火,苏xx夫妇拽住苏某某,苏某某承认火是苏某某点的,要求包赔人家私了。苏xx家的十几棵树也被烧了。4、苏xx证,2009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发现羊圈外边很亮并且烟很大,出去发现苏xx抓住苏某某,苏某某承认火是苏某某点的。5、王xx、xx阳证,2009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张村西地着火。赶到现场发现苏xx夫妇与苏某某在撕扯。经询问是苏某某点的火,苏某某承认放火事实。6、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被烧掉的草垛和树木共价值9158元。7、公安现场笔录及照片在案。8、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载明,苏某某苏某某颅脑外伤所致人格改变,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辩护人刘某某提供的已赔偿过刘某富的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乘深夜无人之机,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放火罪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辩称属于烤火取暖和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行为属于失火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苏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2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维臣

审判员聂荣

审判员张瑞明

二О一О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郜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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