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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谭小(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小(晓)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住××县××镇××××××房。

上诉人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谭小(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0)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10年4月25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解,上诉人段某某及被上诉人谭小(晓)明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谭小明只要求段某某偿还壹万柒仟捌佰元整,此纠纷作一次了结;

本案的一审诉讼费800元由谭小明承担,二审的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段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蓉

代理审判员罗慧虹

代理审判员成静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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