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亚太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X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南通亚太颜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承兑汇票票号为(略),出票人为栾川县义腾镍钼加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慈利县恒昌镍钼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栾川联社潭头信用社,出票金额为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3日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亚太颜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长王志强
审判员尤林生
审判员杨党柱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