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
被申请人丁某(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申请人腾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1年10月20日发出(2011)溆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丁某(惠)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丁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1年10月20日(2011)溆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腾某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2583元,由申请人腾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沈玉权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家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