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柞水县金鑫矿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军,陕西宏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外贸公司职工。
申请再审人金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商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向申请再审人金鑫公司释明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金鑫公司表示对此规定不了解,即提出撤诉。因该案已经本院终审,金鑫公司表示撤诉后按法律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金鑫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之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鑫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郝建华
审判员刘小剑
代理审判员卢洛军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松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