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群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谷志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汇沣电站。
法定代表人邓某,站长。
被告(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坤雄,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汇沣电站、(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邓某荣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曹文、人民陪审员张业良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代理人李群主、谷志强,被告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汇沣电站和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的委托人龙志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两被告截至2011年5月31日,欠原告黄某工程款x.45元,利息x.7元,合计x.15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工程款x.45元,利息x.7元,合计x.15元,2011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偿清止;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汇丰电站、(略)汶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0年8月15日原告黄某与何先德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意见书支付原告黄某工程款3.5万元,此款限于2011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黄某,剩余x.45元及工程款利息x.7元,共计x.15元。由被告在2011年10月31日前划股份给原告黄某,办理好股权证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为2142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3712元,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调解书自即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邓某荣
代理审判员曹文
人民陪审员张业良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