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拥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拥宁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一张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支票,于2010年6月21日遗失为由,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未向法院提出判决票据无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拥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马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