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傅旺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尹某自愿给予被告周某经济帮助30000元,已当庭兑现10000元,余款20000元,原告尹某在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被告周某1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被告周某10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尹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傅旺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