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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黎世飞,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

被告孔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珠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廖悦工、覃春德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罗绍之担任记录。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黎世飞,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9年12月3日,原告与两被告协商一致,被告方以李某之名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李某将其名下的座落于贵港市X区金港大道中段港中市场X号楼临街四间门面(现租给五洲医院使用),占地面积为259平方米,建筑层数为X层半的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人民币360万元,签订协议之日支付1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并于2010年1月中旬再付70万元购房款,余款280万元由双方与银行方面商议后再定(该房屋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协议签订后,原告交给被告定金10万元、购房款70万元,并按被告的要求两次支付了被告孔某的银行贷款利息共x元。原告要求被告一起与银行协商余款的支付问题,被告借故推诿不理。近期,该房屋因故被贵港市X区人民法院查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不可能履行。为此,请求法院解除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判令两被告共同返回购房款70万元及原告代被告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x元,并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给原告。

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被告所立写的欠条是事实。但被告只实收某金25万元,其余为原告欠白日高款项(其中有10万元是房屋转让中介费)。被告并没有违约,而是由于原告没有及时办理手续,导致该房屋被法院查封了,这是原告违约造成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孔某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09年12月3日,原告与两被告协商一致,被告以李某之名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李某将夫妻共有的座落于贵港市X区金港大道中段港中市场X号楼临街四间门面(现租给五洲医院使用),占地面积为259平方米,建筑房屋为X层半的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人民币360万元;签订协议之日由原告支付1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并于2010年1月中旬再付70万元购房款,余款280万元由双方与银行方面协商后再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定金10万元,并依约支付了70万元购房款,且按照被告的要求两次支付被告孔某的银行贷款利息共x元。

另查明,原、被告协商转让的房屋座落于贵港市X区金港大道中段港中市场X号楼X层半临街四间门面【房产证号:贵房权证字第x号;土地使用证号:贵国用(2004)字第X号】,占地面积为259平方米。2009年3月10日,被告将上述房屋出租给五洲医院。2009年8月6日被告孔某以其名义于向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借款280万元,并将该房屋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后因另一民事借贷纠纷,该房屋于2010年3月23日被法院查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收某、银行汇单、个人借款合同、(2010)港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万元和购房款70万元,并代被告支付了银行贷款利息x元,但因两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致使该房屋在另一案中被法院查封,造成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法履行,导致原告不能最终实现合同目的。据此,两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返还购房款70万元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代付的银行利息x元共x元,理由充分,证据确凿,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主张某收某原告现金25万元,及要求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12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二、被告李某、孔某共同返还原告张某x元(其中购房款70万元、双倍定金20万元、贷款利息x元)。

本案受理费x元,由被告李某、孔某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珠恒

审判员廖悦工

审判员覃春德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罗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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