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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气象局申请对天水师范学院执行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天水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天水师范学院。住所地:秦州区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校长。

委托代理人胡Ny文。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天水市气象局申请对天水师范学院执行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在2011年9月13日受理后,次日向天水师范学院送达了申辩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水市气象局于2009年7月21日做出了天气罚告(2009)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天水师范学院在秦州区X路修建的办公楼等,防雷装置的设某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甘肃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天水师范学院给予警告和罚款x元的处罚,并告知了其在收到处罚告知书起三日内,享有陈某、申辩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告知书直接送达至被执行人处,其未申辩,亦未补办防雷装置的设某审核、施工等手续;2009年8月19日申请人督促被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2010年3月25日,申请人再次发出天气罚告(2010)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1年3月11日申请人又督促被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被执行人天水师范学院仍不办理。天水市气象局即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了天气罚(2011)X号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天水师范学院南校区X#高层住宅楼,防雷装置的设某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擅自进行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甘肃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国家气象局颁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决定对天水师范学院罚款x元,并要求该学院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补办防雷装置的设某审核竣工验收手续,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告知了不服处罚决定书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期限。当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天水师范学院未按决定书内容自觉履行。天水市气象局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请求对天水师范学院强制执行罚款x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天水市气象局提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局颁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天政办发(2002)X号《关于将防雷防静电安全工作依法纳入基本建设某理程序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2005)X号《关于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管理项目的公告》,天水市人民政府(2005)X号《给予建筑物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6)X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天政办发(2007)X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天水市气象局在2006年7月10日《天水日报》刊登的告知公告,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立案审批表,施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等。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执法依据、事实证据证实。

被执行人天水师范学院在本院送达申辩通知书后,未申辩和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天水市气象局作为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法》、《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具有负责指导相关部门进行建设某程防雷电装置检测、设某、审核、竣工验收、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依法主动办理建设某程的防雷电的施工设某、审核、检测、竣工验收等手续,是建设某位的法定义务。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天政办发(2002)X号《关于将防雷防静电安全工作依法纳入基本建设某理程序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天水市X区域防雷防静电减灾管理工作,防雷中心具体实施对建设某程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某进行审核,参与工程质量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天水市气象局在2006年7月10日《天水日报》上亦刊登了公告,要求“在2002年9月1日起建设某建筑物,没有办理防雷装置设某审核、安全检测、竣工验收,擅自投入施工或使用的建设某位,自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天水市行政审批中心或市气象局补办相关手续,逾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等”的公告内容。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6)X号、天水市人民政府(2005)X号、天政办发(2007)X号文,亦强调了天水市气象局对防雷电灾害的管理职责和责任。天水师范学院新建的住宅楼等部分建筑物无防雷电装置审批手续,天水市气象局在给其送达了拟处罚告知书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后,天水师范学院仍未办理,建设某程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自工程建设某始至今持续存在,天水市气象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并已送达和发生了法律效力,天水师范学院未按期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天水市气象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一款、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人天水市气象局申请执行的天气罚(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二、被执行人天水师范学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天气罚(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自动缴纳罚款x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天水市气象局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亚敏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代理审判员陈某生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文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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