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泌阳县。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挥:2008年6月12日晚,被告人郭某明知泌阳县X镇条山大堰铁矿的劳动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并在主管部门提出取缔意见后,仍非法组织人员开采,造成二人在井下作业时被炸死亡的严重后果。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损失各20万元,获得受害人谅解。2008年12月30日,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后,于2011年6月27日再次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经营条山大堰铁矿时,明知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提出取缔后,仍非法组织人员生产,造成二名工人在井下作业时被炸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挥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成星广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