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梁某,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田阳县XX水泥厂下岗工人,现住(略)。
被告黄某,女,1971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田阳县XX水泥厂下岗工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谭荣积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莫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