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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诉宣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邵某某。

被告宣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敏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被告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某诉称,婚后不久,被告即无端猜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经常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甚至动手殴打原告。为此,原告曾于2007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为孩子着想及被告承诺坚决改过,原告撤回了起诉。但被告未就此改过。2008年3月,原告被查出患有红斑狼疮疾病,被告非但没有好言劝慰,还对原告恶语相向。2009年7月原告打算将居住的房屋重新装潢,但被告坚决不同意,为此发生激烈争吵。此外,被告近几年来经常外出喝酒,对原告生活漠不关心,夫妻间已无任何感情。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宣某某辩称,原、被告收入不高,还要解决看病和孩子上学问题,经济问题导致双方矛盾产生,但夫妻感情还有修复的空间,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9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宣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间遂产生矛盾。2007年4月,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原告面部、臀部软组织挫伤。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2008年3月,原告经诊断患有红斑狼疮疾病,因被告对原告关心、照顾较少,引起原告不满,原告遂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愿意今后多分担家务,多关心原告,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病历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生育了子女,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失和,与原告患病后,被告对原告关心、照顾较少,使原告背负了较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有关,对此被告应切实改正,以实际行动来修复已受损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间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今后只要双方多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邵某某要求与被告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敏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婷婷

审判员邹敏

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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