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村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村X区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张某与被执行人胡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雷某、张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返还陕x号车一辆。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胡某已向申请执行人雷某、张某返还陕x号车一辆,雷某、张某已收到涉案车辆。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刘瑜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