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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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令,益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熊建华、熊丽霞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崔佩担任记录。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蔡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冷某甲驾驶湘x小轿车,在益阳市X路原交警四大队路口撞伤行人王某涛后逃逸,王某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冷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黄某乙、王某丙人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冷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冷某甲系未成年人犯罪,有悔罪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冷某甲从王某己手中借到湘x皇冠小轿车,驾驶该车辆沿桃花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原交警四大队路口时,撞上正由南往北横穿道路的行人王某涛,被告人冷某甲当即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某队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冷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横过马路未避让,且案发后驾驶车辆逃逸,应负事故的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涛横过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未从人行横道通过,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冷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冷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涛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黄某戊证言证明:2011年12月7日晚8时34分左右,她站在超市门口,看到路对面一中年男子打着一把绿色雨伞在招出租车,一辆出租车见此就停在往七里桥方向道路右侧,那男子看到出租车停车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从七里桥方向驶来一辆黑色轿车,速度非常快,刚好撞到这个男子,黑色小车连刹车都没踩就直接开车跑了。撞人的车不是弧形的,尾灯是方形的,出事后她老公马上拨打了“110”和“120”。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与被害人王某涛于2011年12月7日晚6时许一起来益阳市推销洁具用品,8时许王某涛外出,10时许他听说王某涛出车祸后赶到医院。

3、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7日晚6时许,被告人冷某甲向他借了湘x皇冠轿车车,9日才知道车出了事。

4、证人冷某庚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9日,冷某甲打电话告诉他开车在桃花仑东路交警四大队路段撞了一个行人,冷某甲没有驾驶证,开的是一辆黑色皇冠轿车。

5、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殡葬证证明被害人王某涛于2011年12月8日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王某涛系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6、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痕迹物证提取记录证明案发现场肇事车辆遗留下了黑色后视镜、橘黄某乙转向灯碎片等物;车辆整体分离痕迹检验报告证明现场遗留的黑色右后视镜和黄某乙转向灯壳系从湘x车上脱落下来的。

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冷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冷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且事发后驾驶车辆逃逸,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涛横过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未从人行横道通过,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9、被告人冷某甲的户籍信息证明冷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六周某未满十八周某。

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冷某甲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1、民事调解协议书、收某、谅解书证明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兑现。

12、被告人冷某甲的供述证明:2011年12月7日晚8时许,他从王某己手中借了湘x皇冠轿车,行驶至桃花仑东路交警四大队附近时,车的右前侧将一个打着伞横过马路的行人撞飞,他因没有驾驶证又喝了酒,就加速行驶逃离了现场,躲到了石笋乡叔叔家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冷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六周某未满十八周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冷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第十七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冷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志勇

审判员熊建华

审判员熊丽霞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崔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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