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3月25日,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因系父母包办婚姻,所以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同意与原告江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10日到永顺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长子刘某苗,现年15岁,在校学生;次女刘某,现年10岁,在校学生。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近年来,由于原、被告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逐渐失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江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
二、两小孩均由被告刘某抚养,抚养费被告刘某自行承担,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选择。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江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昌明
人民陪审员张帅
人民陪审员雷霆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彭武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