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安丰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76年3月20日,汉族,陕西靖边县人。系陕x号货车驾驶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洋县客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男,生于1958年11月8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系陕x号客车车主及驾驶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西安丰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丰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丰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丰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上诉人西安丰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94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西安丰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据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广德
审判员赵祥森
审判员陈朝晖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雅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