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0年12月14日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刘某宇,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刘某云,现子女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性格差异大未某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0年7月份外出至今未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刘某X,女孩刘某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3、本案诉某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14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刘某X,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刘某X,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10年7月份外出至今未某。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抚养费。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10年7月份外出至今未某。原、被告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准许。原、被告婚生男孩刘某X,女孩刘某X长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放弃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某X、女孩刘某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长军
代理审判员杨某亮
陪审员孙海涛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树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