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杨××、王××(三人均已判刑)窜至南召县X乡X村长岭组村民杜××、胡××家,以杜××爱人邢××、胡××向派出所报称王××偷枣皮导致王××被罚款,要求二人弥补损失为由,分别对杜××、胡××进行威胁、殴打,逼迫杜××交出现金1000元、胡××交出现金2000元,后四人携款逃跑。200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杨××、王××的供述,被害人杜××、胡××的陈述、证人邢××、杜××的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12年11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抢劫被害人杜春贵、胡付山的财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罡
审判员张长群
审判员席兵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尹小娜